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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教员或职员死亡

本政策适用于: 全体教职员工

I. 的指导方针

(以机智和敏感的方式遵循,并在个别情况需要时加以修改.)

A. 首先得知死亡消息的大学教职员工应通知院长, 教师或职员向其汇报工作的主任或系主任. 是院长, 导演, 部门主管或指定人员有责任及时通知相应的副校长或教务长, 人力资源福利办公室, 和公共关系部门,并确保死者个人财产的安全.

B. 如果有必要通知近亲,主治医生应该这样做. 如果没有主治医生, 然后院长, 导演, 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应通知其近亲.

C. 大学职员死亡的个案, 大学法律顾问和秘书可能负责与家人联系,并参与安排仪式. 经与有关院长协商后, 大学法律顾问和秘书可以承担高级教员的这一角色.

II. 程序

A. 人力资源福利办公室将:

  1. 确定利益和, 适当的, 通知近亲, 受益人和部门负责人.
  2. 要求死者所在部门填写人事行动表(PAF 510), 610, or 710). PAF应注明累计休假和节假日.
  3. 通知其他适当的大学办公室.

B. 工资和员工记录中心(PERC)将计算最终工资或薪金(包括代替累计休假和假期的工资).

C. 系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协助家庭处理与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大学就业有关的事宜. 家庭应了解大学的教堂和牧师服务的可用性.